引言
在国际仲裁特别是大标的额案件中,利息是一个被严重低估的战场。PwC 2024年研究显示,pre-award interest平均占裁决总价值的23%,但裁决书中仅约3%的篇幅讨论它。这一反差意味着利息的主张与抗辩的重要性——谁更重视它、更系统地准备它,谁就可能获得更多利益。
笔者在ICC新加坡培训项目和参加ICC年会期间,ICC仲裁专家用了一整天的时间专题培训了国际仲裁中的利息issue,本文归纳学习笔记(原始资料的版权归ICC所有),供企业法务和律师参考,在大标的额案件的国际仲裁中重视利息问题。
当然,国内仲裁中的逻辑也是相通的,培训期间恰逢兰迪王建永、殷俊等律师的重大案件捷报发布,可见大标的额争议项目的利息问题在国内仲裁中同等具有论证价值。详见《兰迪佳绩丨破局存量PPP利率僵局——兰迪律师成功代理国内典型“基准利率转LPR”融资利息争议案,为客户挽回损失超10亿元》。
一、经济学起点:时间的价值与完全补偿原则
利息的经济学本质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甚至更早。在古希腊语中,利息(tokos)一词的字面意思是“小牛犊”——暗示借贷的回报如同牲畜繁殖一样自然。其核心未变:利息是时间的价值(Price of Time)。
在国际仲裁中,这一原则被具体化为full compensation principle。正如Vivendi Universal v Argentine Republic(2007)案中所阐述的:利息的目的是补偿Claimant因未能在应当获得资金的日期实际获得资金而遭受的损害。这一损害包括机会成本、融资成本和通胀侵蚀。
Full compensation principle的核心难题在于反事实情景(counterfactual)的构建:假设Claimant在违约日获得了赔偿,它会如何处置这笔资金?如果会存入银行,应使用无风险利率;如果会用于偿还贷款,应使用借款成本;如果会投入特定项目,则应使用项目回报率。
因此,ICC培训中专家反复强调:The key question is: what would the claimant have done with the money if received at the date of breach?
图1:Pre-award interest & Post-award interest(ICC培训素材)
二、Pre-award Interest:从“是否有权”到“如何计算”
Pre-award interest(裁决前利息)是指从违约日/损害发生日到裁决日期间,Claimant因未能在应当获得资金的日期实际获得资金而应得的补偿。
(一)前提问题:Claimant是否有权获得pre-award interest?
计息权利的来源有三:第一,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付款利息条款(如FIDIC Red Book第14.8条),Claimant直接享有合同项下的计息权利。第二,准据法强制计息。如德国BGB第288条、法国民法典第1231-6条均规定金钱债务在迟延期间必须计息,无需证明损失。第三,仲裁规则或仲裁地法授权。新加坡IAA第20条、英国Arbitration Act 1996第49条均授予仲裁庭广泛裁量权,可裁决其认为适当的利率。
如果以上三个来源均不存在(如合同无利息条款、准据法不强制计息、仲裁规则未明确授权),Respondent可主张仲裁庭不应裁决pre-award interest。但需注意:多数国际仲裁规则(如ICC、SIAC、LCIA)均授权仲裁庭裁决利息,因此这一抗辩的成功率有限。
图2:Pre-award interest 的巨大金额,在漫长程序中甚至超过本金(ICC培训素材)
(二)五种利率确定方法
2.1 合同/法定利率(Contractual/Legal Rate)
如果合同中存在明确的利息条款,应作为首要主张。合同利率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仲裁庭通常应当尊重,且不需要复杂的证据准备。
如果合同没有利息条款,Claimant应退而主张法定利率。
图3:主要法域法定利率对比
2.2 无风险利率(Risk-free Rate)
无风险利率是政府债券收益率,假设 Claimant 会将资金存入国债的无风险资产。
图4:主要货币无风险利率基准
2.3 Claimant的借款成本(Cost of Borrowing)
如果Claimant能够证明其因违约而额外借款,可以主张以实际融资成本为利率基准。通常以银行间基准利率(如SOFR、SHIBOR)加信用风险溢价(如+2%或+3%)计算。Tidewater v Venezuela(ARB/10/5)案中,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利率是“Claimants可获得的借款成本”。Claimant应提前准备好贷款协议、授信文件或财务报表中的债务结构。
2.4 Respondent 的借款成本(Forced Loan)
将 Respondent 的违约行为视为向 Claimant 的“强制借款”(forced loan)。Respondent 因未按时支付赔偿,事实上占用了本属于 Claimant 的资金,因此利率应反应Respondent 的信用风险,以避免 Respondent 获得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但Claimant 需要获取 Respondent 的融资文件或信用评级信息,以计算其借款成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一举证尤为困难。
2.5 资本成本/项目回报率(WACC / IRR)
如果Claimant能够证明因资金被占用而丧失特定高回报投资机会,可主张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或特定项目的内部收益率(IRR)。这是举证门槛最高、但潜在回报也最大的方法。BG Group v Argentina案中,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利率是“BG本可以合理投资的工具的函数”。但此方法极易过度补偿,且事实难以证明,更适合投资条约仲裁。
图5:五种利率确定方法对比
三、Post-award Interest:裁决后的独立利息
Post-award interest(裁决后利息)是指从裁决日到实际支付日期间,因Respondent未履行裁决而产生的利息。它与pre-award interest是两个独立的问题,而非pre-award的“自然延伸”。
3.1 定义与功能差异
Pre-award interest的功能是补偿Claimant在违约日至裁决日期间被剥夺的资金使用权(属于damages范畴);Post-award interest的功能是补偿执行延迟、惩罚和威慑迟延履行(属于judgment debt interest范畴)。
3.2 利率差异
根据QMUL 2020年研究,在81%的案件中,pre-award和post-award的利率相同。但部分仲裁庭会设定更高的post-award利率(如pre-award+1%),以惩罚Respondent在裁决作出后的延迟履行。典型案例:Watkins Holdings v Spain(2015)中post-award = pre-award + 1%。
3.3 仲裁庭的裁量
仲裁庭是否裁决post-award interest,取决于仲裁规则和仲裁地法。新加坡IAA第20条、英国Arbitration Act 1996第49条均明确授权仲裁庭裁决post-award interest。但如果仲裁庭未在主文中明确裁决post-award interest,Claimant在执行阶段可能无法主张。因此,Claimant应在pleadings中同时主张pre-award和post-award interest,并明确区分两者的期间和利率。
四、Simple Interest 与 Compound Interest: 适用场景的差异化
4.1 投资仲裁:复利的天然合理性
在投资条约仲裁(如 ICSID、UNCITRAL 投资仲裁)中,复利(compound interest)已成为主流趋势。原因包括:
(1)条约用语:多数投资条约规定赔偿应包括“commercial rate of interest”,而仲裁庭已普遍将“commercial rate”解释为复利。例如,*Metalclad Corporation v.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ICSID Case No. ARB(AF)/97/1)案中,仲裁庭裁决6%年复利,以恢复 Claimant 在NAFTA下的“but-for”状态。
(2)投资性质:投资仲裁涉及大额资金长期投入,Claimant的期待是获得项目回报。如果仅裁决单利,无法反映投资者在正常商业环境中将收益再投资的现实。
(3) 先例积累:从 *Compañía del Desarrollo de Santa Elena, S.A. v. Republic of Costa Rica*(ICSID Case No. ARB/96/1)开始,投资条约仲裁庭已明确拒绝“国际法传统上仅允许单利”的旧规则,认为复利在国际法中并不被禁止。
4.2 商事仲裁:单利的传统与动摇
在国际商事仲裁(如 ICC、LCIA、SIAC 商事案件)中,单利(simple interest)仍占主导地位。PwC 2020 年的一项研究显示,ICC 裁决中多数仍采用单利。原因包括:
(1) 合同价格已内化回报:商事合同(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格本身已包含供应商/承包商的利润和回报。如果再叠加复利,可能导致 Claimant 获得双重回报。正如培训中仲裁员指出的:> “In commercial contracts, when you invest money, you are investing your money into a project, sale or purchase, where the rate of return on your investment is already built into the price.”
(2) 法定利率的普遍适用:商事仲裁中,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利率,仲裁庭通常适用法定利率(如 judgment rate),而这些法定利率通常是单利。
(3) 执行安全考量:部分法域禁止复利(如瑞士、德国),为避免执行障碍,仲裁庭倾向于选择更安全的单利。
然而,近年来这一传统正在动摇。随着 Claimant 律师对利息问题的重视程度提高,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案件开始主张复利。
五、Respondent的三层防御体系
5.1 第一层:挑战pre-award interest的权利基础
Respondent的第一道防线是:Claimant是否有权获得pre-award interest?如果合同未约定利息且准据法不强制计息,Respondent可主张仲裁庭不应裁决pre-award interest。如果Claimant的Statement of Claim中仅笼统提及“plus interest”而未明确利率、期间、单复利等要素,Respondent可主张Claimant未提出具体请求。
5.2 第二层:攻击利率的事实基础
这是Respondent的核心防线。如果Claimant主张借款成本,应要求其提供实际贷款协议;如果Claimant现金充裕,从未因违约而增加融资,则借款成本方法缺乏事实基础。在商事仲裁中,“合同价格已内化回报”是最有效的抗辩:合同价格本身已包含利润和融资成本,再叠加复利构成双重补偿。
5.3 第三层:提出替代性利率方案
Respondent不应仅作“简单否认”,而应提出自己的替代方案。根据Maher v Groupama的分割方法,如果准据法下的法定利率低于仲裁地法定利率,Respondent可主张适用准据法。此外,可主张无风险利率作为最低合理利率,或主张单利替代复利,或将利息起算日推迟至仲裁提起日。
六、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时的公共政策审查
6.1 新加坡:友好但严格
新加坡法院对仲裁裁决持友好态度,但IAA第20(1)条要求仲裁庭在裁决中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已就利息问题达成合意,仲裁庭不得越界裁决复利(CBX v CBZ [2021] SGCA(I) 3)。利率明显过高(如超过50%)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
6.2 中国大陆:公共政策的克制审查
中国法院对境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纽约公约》和《仲裁法》,公共政策审查较为克制。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一年期LPR的4倍)通常不适用于仲裁裁决,但如果利率极端过高(如超过100%),仍可能引发审查。复利本身未被禁止,但利息和违约金总额明显过高时,执行法院可能调整。
6.3 伊斯兰法域:Riba禁令的绝对障碍
在沙特阿拉伯、伊朗等伊斯兰法域,Sharia禁止riba(利息),任何利息裁决都可能被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应对策略包括:在合同谈判阶段约定Islamic-compliant dispute resolution机制,或在仲裁中请求仲裁庭使用保留措辞"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the law of the place of enforcement"。
七、专家协作与证据框架
在国际仲裁中,利息计算通常可由财务专家(quantum expert)完成。律师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明确分工,律师负责法律框架和利率方法的定性选择,专家负责定量计算;第二,要求专家提供多种情景的计算(如按单利/复利、不同起算日、不同基准利率);第三,在joint expert meeting中要求双方专家就计算假设达成一致,并将Excel模型提交仲裁庭;第四,协助专家获取企业的真实财务数据,而非依赖Claimant的单方陈述。
在Memorial或Post-Hearing Brief中,利息部分不应被置于末尾的“附属事项”中。建议设立独立的“Interest Claim”章节,系统阐述:pre-award与post-award的区分、法律依据、利率方法及理由、起算日和截止日、单复利选择、具体计算表。
结语
无论是在国际投资、跨境融资或者是在国际贸易的场景下,利息作为时间成本的对价,可能是客户最终实际获得/支付金额与本金之间的决定性差距,所以不能将利息问题视为“最后才需要考虑的事项”或者是可以被放弃的选项。
对于客户和律师而言,有必要提升利息问题的战略地位——从合同审查阶段关注利息条款,从仲裁启动时规划利率方法,并提前评估执行阶段的公共政策风险。同时,对于合同仲裁条款中仲裁地的选择、仲裁地法的论证,是与合同准据法(governing law)同等重要的事宜,有关仲裁地规则可参考笔者的上一篇思考《ICC培训实录与思考1:新《仲裁法》下仲裁地制度的规则接轨与实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