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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NFT是一枚不可替代令牌,是区块链上的一个独特的数字项目,因此加载了NFT 的文字、图片、视频相当于在数字世界有了唯一的身份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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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艺术品的生命周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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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铸造NFT数字艺术品的技术原理是:根据数字艺术品的哈希值经计算产生唯一的NFT,一旦用户上传某数字艺术品,则在后上传者上传时,因数字艺术品的哈希值完全一致,导致在后上传数字艺术品的NFT标识无法生成,故而NFT数字艺术品会具有唯一性(“唯一性”),不会存在赝品,这使得版权保护、提高艺术品等交易流动性成为了NFT最核心的应用场景。
其次,由于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记账的特点,公众是可以非常明确的知道NFT数字艺术品的上传者(创造者),及其转让记录和所有者等信息。进一步地,NFT数字艺术品的上传者在进行首次销售之后的所有转售交易中,还能收到一定比例的版税收入,这一新特征有利于激发艺术家们的创作动力,让他们创作出更富有美感和艺术价值的作品。
因而,NFT能够解决数字艺术品唯一性和溯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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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生命周期图所示,NFT平台一般会将上传者的陈述直接作为数字艺术品的相关信息(例如:作者信息、创作时间、创作理念等等),且NFT平台往往不会要求上传者提供数字艺术品的权属证明或者平台主动审查上传者的权利基础,因而,有可能产生上传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销售NFT数字艺术品的情况。
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判决“胖虎打疫苗”的一案:该案中,原告经漫画家马千里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被告系“元宇宙”平台经营主体,有用户将漫画家马千里创作的“胖虎打疫苗”作品铸造,以NFT数字艺术品形式发布于被告的“元宇宙”平台,售价899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1]。
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
其次,利用NFT数字艺术品唯一性的技术原理,如人为对数字艺术品(“原作品”)进行简单编辑,如调整数字艺术品的大小、个别颜色、添加边框,就可以产生新的作品(“新作品”),而根据该新作品即可以产生新的哈希值、NFT标识。显而易见地,从计算机技术角度出发,两者确属于不同作品,但从《著作权法》角度判断,原作品与新作品确属于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例如:最为著名的《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的作品在首次拍卖获得约合人民币4.5亿元的高价后,该画作的权利人将其重新分割成为多个“新作品”,再次铸造、上传,每幅作品又获得了约合人民币100万的收入。
《Everydays: The First 5000Days》的作品展示截图
综上,笔者认为,NFT数字艺术品的出现与发展有利于版权保护,有助于解决数字艺术品唯一性和溯源问题,但对于版权最为核心的“权利归属”及“侵权判定”问题,仍应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进行判断。
参考文献
[1]载自:杭州互联网法院《用户发布侵权NFT作品,“元宇宙”平台要担责吗?法院判了》https://mp.weixin.qq.com/s/IQwjcF_a5EoYdc5CFkaQ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