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6年6月26日,越南政府发布第243/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第57/2025/NĐ-CP号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与大型用电客户之间直接购电协议机制(DPPA)的规定,并同步修订第58/2025/NĐ-CP号关于《电力法》实施以及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部分内容。该法令的核心意义在于进一步扩展DPPA参与主体、细化交易路径和责任分配,并将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khu, cụm模式下的电力零售主体纳入交易结构。对储能、分布式光伏、工业园区综合能源、数据中心供电和外资制造企业绿色电力采购而言,新规提供了更清晰的制度入口和商业模式。
一、243号法令是越南电力市场化的改革
从规范结构看,243号法令并非孤立的项目审批文件,而是对越南直接购电协议机制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实施规则的系统性修补。其文件首页即载明,该法令旨在修改、补充第57/2025/NĐ-CP号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与大型用电客户之间直接购电机制的规定,以及第58/2025/NĐ-CP号关于《电力法》若干条款实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规定。由此可见,243号法令同时作用于“交易机制”和“项目开发规则”两个层面:前者解决谁可以参与、通过何种路径交易、如何登记和结算;后者解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技术接入、储能配置和项目开发手续等问题。
越南近年来制造业和数据基础设施快速扩张,工业园区用电负荷、绿色电力需求和供电稳定性要求同步提高。传统由电力集团或电力公司集中购售的模式,在满足外资制造企业ESG承诺、跨国客户绿色供应链要求以及数据中心高可靠供电需求方面,已经显得不足。DPPA机制的政策价值正在于,它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主体与大型用电主体之间通过合同安排形成较为直接的电力交易关系,使电价、期限、用电量、绿色属性和风险分担更接近商业谈判结果。
因此,对中国新能源和储能企业而言,243号法令释放的信号是:越南能源市场正在从单纯设备采购市场,逐步转向项目投资、售电交易、园区用能、储能调节、运维管理和绿色电力服务相结合的综合市场。企业若仍仅以“卖设备”理解越南市场,将难以把握新一轮制度开放带来的结构性机会。
二、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售电主体入局
243号法令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将各类园区、集群模式下的电力零售单位纳入DPPA机制的合格参与主体。法令修改后的适用范围不再仅围绕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和大型用电客户,而是明确加入在园区、集群内从事电力零售的单位;同时,法令对园区、集群模式作出宽泛界定,涵盖工业园区、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集群、高科技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园区、高科技农业区、城市区以及自由贸易区等。
这一变化的现实意义非常大。越南大量电子、纺织、汽车零部件、机械加工、光伏组件、数据中心和外资制造企业集中在工业园区。实践中,许多终端用电企业并不直接面对上游发电企业,而是通过园区内部配电、售电或物业能源管理主体取得电力供应。如果DPPA只允许单个大型用电客户直接参与,交易结构会被切割,项目落地也会受到园区内部电网、合同关系和计量结算安排的限制。
从法律关系看,园区售电主体的加入,使DPPA不再只是发电方与终端大客户之间的双边关系,而可能演化为多层级、多合同、多结算主体并存的交易网络。园区售电主体既可能作为向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采购电力的一方,也可能作为向园区内大型客户分配绿色电力的一方,还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投资可再生能源电源并向客户直接销售。由此,项目合同体系将至少涉及长期购电协议、园区供电或配电服务协议、计量结算协议、并网及调度协议、储能运行服务协议以及绿色属性或碳减排权益安排。
三、私有连接线路与国家电网路径并行
243号法令延续并细化了两类直接购电路径:一是通过专用或私有连接线路实现直接购电,二是通过国家电网和电力市场机制实现交易。前者更适合电源与用电负荷在空间上较为接近的项目,例如园区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屋顶光伏、园区内部电源或邻近新能源项目;后者则更适合发电项目与用电客户空间距离较远、需要通过电力市场和电网系统进行电量交割与财务结算的安排。
在私有连接线路模式下,法令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与大型用电客户之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单位与园区售电主体之间,以及在园区售电主体投资可再生能源电源时其向大型用电客户销售电力的若干情形。该设计为工业园区内部“源网荷储”一体化打开空间。特别是当园区内存在屋顶光伏、厂房负荷、数据中心负荷和储能系统时,私有线路和内部配电网络可以成为提高电力匹配效率、降低外部电网依赖、增强用电稳定性的关键基础设施。
在通过国家电网交易的模式下,法令更强调注册参加机制、合同组合、市场结算、系统服务费用和差额处理。对于大型制造企业和数据中心而言,该路径的优势在于不必要求电源与负荷地理相邻;其难点在于交易文件、市场登记、计量、结算和合规报告更加复杂。企业在设计项目时,应区分物理交割与财务结算、绿色电力属性与电能商品、长期合同价格与市场电价波动,并在合同中明确电量不足、市场暂停、合同终止、调度限制和不可抗力等情形下的责任分担。
四、储能意义
需要准确理解的是,243号法令并不是专门针对BESS储能容量电价、独立储能收益或电网侧辅助服务价格的专项政策。该法令没有直接承诺储能固定容量补偿,也没有将储能单独塑造为独立电力市场主体。但是,从DPPA机制扩围、园区售电主体入局以及第58号法令关于自发自用、余电和储能配置的修订看,储能项目获得了更清晰的商业场景。
储能的核心价值并不只在于低谷充电、高峰放电,而在于帮助新能源电力与负荷曲线实现匹配。在DPPA场景下,可再生能源发电具有波动性,而大型制造企业、数据中心和园区负荷又要求稳定性、可预测性和连续性。储能系统可以在发电高峰时吸收多余电量,在负荷高峰时释放电量,降低弃电或反送电风险,并提高合同电量履约能力。对于园区售电主体而言,储能还可用于削峰填谷、需量管理、备用电源、频繁波动平滑和应急供电。
243号法令对第58号法令的修订中,关于自发自用电源容量、余电购买和技术接入的规定也具有储能含义。法令在自发自用电源部分提出鼓励安装与电源规模和负荷需求相适应的储能系统;在余电购买机制中,明确余电可包括来自屋顶太阳能以及由该太阳能系统充电后从储能系统释放的电量;在申请出售余电的资料中,也要求就光伏组件、逆变器、储能电池(如安装)等设备提供相应技术和质量文件。这些规定虽未赋予储能独立电价,但已将储能纳入新能源项目的技术、计量和交易边界。
因此,BESS在越南的新窗口更可能首先出现在工商业和园区侧,而非纯粹独立电站侧。较具可行性的路径包括:园区屋顶光伏配储、数据中心绿色电力与备用电源结合、制造企业峰谷管理、园区售电主体负荷聚合、充电站与储能联动,以及新能源发电方通过储能提高DPPA合同履约稳定性。
五、对项目融资和合同结构的影响
能源项目能否融资,关键不只在于设备是否先进,更在于现金流是否可识别、合同是否可执行、购电方信用是否可评估以及政府审批路径是否清晰。243号法令通过纳入园区售电主体和细化登记程序,改善了“谁买电、谁付款、谁承担偏差、谁负责计量、谁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基础。对于投资人和金融机构而言,这有助于把过去较模糊的合作意向,转化为可定价、可融资的项目文件。
从合同设计看,新能源和储能项目未来应避免只签简单设备采购合同,而应根据项目类型形成组合文件。对于发电侧项目,应重点审查发电主体资质、项目土地或屋顶使用权、并网条件、调度限制、市场登记、长期购电条款和余电处理。对于园区侧项目,应重点审查园区售电主体是否具备电力活动许可或合法配电售电基础、园区内部电网所有权或使用权、与现有电力公司合同的修改空间、对终端客户的电价传导机制以及计量数据的法律效力。对于储能项目,应重点约定储能资产归属、运行控制权、充放电策略、消防安全、性能保证、容量衰减、可用率、运维责任、数据接入和收益分配。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园区售电主体入局虽扩大了交易可能性,但也提高了合规复杂度。园区售电主体既要面对发电方和终端大客户,也要面对电力公司、电网运营机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以及省级主管部门。任何一处计量、登记、合同修改或报告义务处理不当,都可能影响DPPA机制的持续参与资格,甚至导致暂停或终止参加机制。
六、对中国新能源与储能企业的机会和风险
对中国企业而言,243号法令带来的机会主要不在单一产品出口,而在越南本地能源场景的综合解决方案。具备储能系统集成、PCS、EMS、BMS、液冷、消防、EPC、海外运维、融资模型设计和本地合规协同能力的企业,将比单纯设备供应商更具竞争优势。未来可重点关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数据中心、外资制造基地、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高耗能但具备绿色电力采购需求的行业。
但机会并不等于立即可投。越南电力法规仍处于快速更新阶段,DPPA交易、余电上网、自发自用、储能计量、消防安全、进口设备认证、并网调度和电力活动许可之间仍需逐项核验。中国企业在进入项目前,应至少完成四类法律尽调:一是项目主体和土地、厂房、屋顶权属尽调;二是电力许可、并网和现有购售电合同尽调;三是设备标准、消防、环保、施工和进口合规尽调;四是电价、结算、税务、外汇和融资结构尽调。
在合作模式上,中国企业可考虑与越南园区开发商、电力零售主体、EPC企业或本地能源平台设立项目SPV,也可通过设备销售加运维服务、储能租赁、合同能源管理、BOT/BOO项目投资、联合开发和融资协同等方式进入。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均应在前期文件中明确适用法律、审批先决条件、DPPA机制未能获批的退出安排、设备交付与并网验收条件、收益测算边界以及政策变化风险分担。
结语
总体而言,第243/2026/NĐ-CP号法令的出台,标志着越南DPPA机制从“发电方与大型用电客户的直接交易试验”进一步走向“园区化、市场化、综合能源化”的制度阶段。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售电主体被纳入机制,是本次修订最具商业意义的变化;储能虽尚未获得独立专项收益规则,但已通过DPPA、园区售电、自发自用、余电购买和技术接入等规则获得制度入口。
未来越南能源项目的竞争,将不再只是设备价格竞争,而是项目开发能力、法律结构设计能力、电力交易能力、储能调度能力和长期运维能力的综合竞争。对中国新能源和储能企业而言,243号法令既是政策窗口,也是合规提醒。只有把越南电力市场规则、园区售电结构、项目融资逻辑和技术运行要求结合起来,才能在新一轮能源转型中获得真正可持续的项目机会。
说明:本文依据越南政府第243/2026/NĐ-CP号法令文本整理,定位为政策解读和企业影响分析,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项目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项目落地仍需结合项目所在地、并网条件、用电主体资质、园区售电许可、合同安排及越南主管机关最新执行口径作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