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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刮码销售”触碰法律红线——某健康科技公司诉某电商店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告1:某市B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电商平台店铺“C养生馆”经营者,以下简称“B中心”)  

被告2:某知名电商平台运营方(以下简称“D平台”)  

 

案号:(2025)鲁 0991 民初 577 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代理人:兰迪武汉 叶近缘律师

 

一、案情简介   

 

(一)原告市场地位与权利基础  

 

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健康食品研发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核心产品“X系列”养生饮品凭借传统配方与现代工艺结合,在电商渠道占据显著市场份额。产品采用“一物一码”技术,即每件商品均配有唯一的生产批号及物流码,可通过物流码验证真伪并追溯商品流通路径。A公司拥有以下商标权利:  

 

  • 第XXX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原料药,水针剂,片剂,冲剂,胶囊剂,茶剂,贴剂”);

     

  • 第YYY号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酸梅汤,可乐,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  

     

  • 第ZZZ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人参,药茶,原料药,中药成药,药酒,药油,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中药袋)。  

 

其中,第XXX号、第YYY号商标由A公司通过合法授权协议获得上述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第ZZZ号商标由A公司经核准转让取得专用权。A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市场推广,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B中心自2022年起在D平台开设“C养生馆”店铺,主营低价健康饮品。商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批号及物流码被物理刮除,导致权利人无法验证商品真伪及追溯来源;商品页面标注”A公司官方正品“等字样,暗示其销售渠道合法性,并以低于市场价40%的价格倾销。消费者因无法扫码验证,误购后投诉至A公司,导致品牌信誉受损,同时,部分经销商因价格体系混乱终止合作,A公司市场渠道稳定性受到严重威胁。  

 

(三)原告诉讼策略

 

1.诉讼请求确定

 

(1)判令被告B中心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XXX号商标、第YYY号商标和第ZZZ号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在其经营的C店铺销售带有第XXX号商标、第YYY号商标和第ZZZ号商标的刮码商品;(2)判令被告B中心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C店铺销售“九和饮”刮码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被告D平台断开涉案电商网页侵权链接;(4)判令B中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被告D平台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法律依据选择  

 

原告主张,其商品的生产批号及数字物流码作为“一品一码”追溯体系核心,承载商品流通追踪、来源识别及品质管理功能,完整码值有助于公众通过商标准确区分商品来源。被告B中心刮除上述关键信息后销售,主观上具有隐藏商品真实来源的故意,客观上破坏商品信息完整性,损害商标识别功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销售渠道产生误认混淆,妨碍权利人流通管理与质量追踪,损害商标权益及监管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B中心刮码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追溯义务,以不正当低价吸引消费者,故意隐瞒关键信息,逃避法定责任,将流通环节风险转嫁原告,增加原告澄清成本与经营负担,还因宣称“官方正品”误导消费者误认为其系授权渠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秩序,攫取交易机会,损害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二作为平台运营者,为被告一侵权行为提供支持,未尽合理监管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3.证据链构建  

 

(1)品牌知名度证据收集:获取由医药物资协会发布的权威报道,证实案涉产品系与某中医药大学及知名教授联合研发,以此充分展现产品的技术权威性与品牌影响力。

 

(2)侵权商品取证:2024 年 12 月,A 公司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公证机构,于 “C 养生馆” 开展公证购买行为。公证人员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记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202X)某公证字第 XXX 号公证书》,为侵权事实提供坚实的司法证据支撑。

 

(3)实物特征比对:通过采买核查,确认涉案商品外包装物流码区域存在明显刮痕,符合行业内 “刮码” 商品的典型特征,进一步佐证该商品涉嫌侵权的事实。

 

(4)交易数据固定: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成功调取 “C 养生馆” 店铺销售记录。数据显示,涉案侵权商品交易总金额为 4786 元,扣除退款金额后成交金额为4129元,呈现侵权行为的规模与获利情况,为赔偿提供量化依据。  

 

 

二、法院判决   

 

本案法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总结争议焦点为:1.被告B中心是否存在侵权行为;2.被告D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

 

(一)关于被告B中心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B中心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的产品链接及宣传页中使用原告的商标,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且案涉侵权商品正面印有的标识,与原告上述商标构成近似,销售的商品刮去生产批号及物流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B中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D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D平台已经履行了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义务,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涉案商品已经下架,对原告要求其断开涉案电商网页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

 

因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收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销售者的身份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商品性质、数量、过错程度、侵权产品的价格、原告委托律师出庭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故,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B中心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号、第YYY号、第ZZZ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B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代理心得

 

(一)本案难点

 

1.刮码销售的法律定性:正品是否构成侵权?

 

传统侵权理论中,“销售假冒商品”是典型形态,而本案被告销售的商品可能来源于原告正规渠道,仅通过刮码改变了流通路径。法院突破了“非假冒不侵权”的传统思维,从商标权的本质功能出发,认为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识别商品来源,保障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准确判断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物流码作为商标管理体系的延伸,其完整性是商标功能实现的重要载体。刮码行为虽未改变商品本身的物理属性,但切断了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对应关系,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追溯商品信息,客观上增加了市场混淆的风险,同时破坏了权利人的渠道管控体系。这一认定将商标保护从“标识本身”扩展到“标识所承载的来源识别功能”,为电商环境下常见的“串货”“刮码销售”等行为的定性提供了全新视角,具有重要的法律突破意义。

 

2.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边界

 

原告同时主张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本质上涉及同一行为是否符合不同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问题。法院依据司法解释驳回不正当竞争请求,背后蕴含着对两法适用关系的精准把握:商标法侧重于保护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禁止导致混淆的标识使用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制违反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刮码销售的核心损害是商标识别功能的破坏,这一损害已被商标法充分评价,且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独立于商标侵权的新事实或新损害。若允许重复主张,可能导致责任过度叠加,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3.网络平台责任的边界:“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

 

D平台的责任认定涉及《电子商务法》“避风港”原则的具体适用。法院认为,平台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时承担责任,而“应当知道”的判断需结合平台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平台是否“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尤其是对于明显侵权或多次侵权的情形,平台是否需主动审查,仍存在争议。但若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大规模性,且经多次函告仍未及时采取对应措施,平台的责任认定可能不同。该问题的处理体现了司法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平衡考量——既不能苛责平台承担超出技术能力的审查义务,也需防止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放任侵权。

 

4.赔偿数额的举证困境:小额案件的司法裁量尺度

 

知识产权案件中,“举证难、赔偿低”是长期存在的问题,本案亦不例外。被告交易总额仅4000余元,但最终获赔5000元。法院在酌定赔偿时,主要依赖侵权行为的情节(如销售数量、主观过错)和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这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小额侵权案件的务实处理方式。对于代理律师而言,需注意在类似案件中尽可能收集以下证据:被告的店铺规模、涉案商品的宣传力度、权利人的品牌知名度材料(如广告投放记录、获奖情况)、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即使无法精确计算损失,亦可通过多角度举证说服法院提高赔偿数额。同时,本案也提示权利人,建立完善的财务记录和市场监控体系,对于维权时的损失证明至关重要。

 

(二)本案亮点

 

刮码行为的司法定性:从“物理破坏”到“功能损害”理论突破

 

传统商标侵权关注标识本身的混淆,本案将法律保护范围扩展至商标的“管理功能”。法院认为,物流码是商标权人实现商品追溯、防伪打假的核心工具,刮码行为实质破坏了商标权人对商品流通的管控能力,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为品牌方打击“窜货”“刮码销售”等灰色市场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推动企业采用“一物一码”“区块链溯源”等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三)本案典型性

 

本案所反映的“正品刮码”侵权模式,在食品、保健品、药品等需要严格溯源管理的领域普遍存在。经销商或第三方为规避品牌方的区域价格管控、逃避售后服务责任,通过刮除物流码低价销售商品,形成“灰色流通渠道”。此类行为的危害性远超传统知产侵权:

 

1.破坏市场秩序:导致品牌方价格体系混乱,正规经销商利益受损,削弱品牌竞争力。

 

2.危及消费者权益:刮码商品缺乏完整追溯信息,消费者难以维权,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责任认定困难。

 

3.挑战监管体系:使《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追溯制度形同虚设,增加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

 

本案的裁判规则为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明确即使销售正品,若破坏商标附属的管理体系,仍构成商标侵权,有力遏制了“正品不侵权”的错误认识。

 

 

在5G通信技术迭代创新、直播电商新业态爆发式增长、跨境电商全球化布局的产业变革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经历着多维度的颠覆性变革。在此背景下,法律对“诚实信用”商业伦理的基石地位、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守护逻辑始终彰显着制度刚性。值得关注的是,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带来的合规边界重构,正在持续考验着市场主体的法治红线意识,任何以技术外衣包裹的规则突破行为,任何试图通过损害他方合法权益换取竞争优势的策略,终将在司法面前遭遇合规性拷问。

 

作为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我们通过实务积累提出如下行业洞见:破解电商侵权治理难题,亟须构建“法律技术+商业逻辑”双轮驱动的协同治理体系。这一体系要求从三个维度实现范式突破:其一,在法律适用层面,需穿透式解析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电子商务法的规范竞合关系,建立以品牌价值评估为核心的法律评价模型;其二,在战略维度,应将企业市场布局策略、消费者认知体系及数字经济特性纳入法律分析框架,实现法律判断与商业逻辑的深度耦合;其三,在技术实施层面,需构建“传统手段+数字治理”的立体化维权矩阵,既系统运用公证云存证、诉前禁令等经典法律工具,亦需前瞻性布局行业标准制定、区块链全链路溯源、AI多模态监测等治理方案,将静态法律规范转化为动态合规操作系统。该治理体系不仅具有遏制侵权行为、净化电商生态的现实价值,更在更深层面搭建起创新保护与产业发展的价值平衡机制,切实护航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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