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是继《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架构(法律篇)》《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架构(行政法规篇)》之后的第三篇,也是系列文章最后一篇。主要内容涉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大量运用于日常执法实践,是海关、商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执法规范,是企业进出口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企业进出口涉及对外贸易管制合规的核心内容。
守约方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向违约方主张,违约方则几乎都会做“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酌情调低”的抗辩。而审判实践中,违约金金额大多都会被法院认为不合理而调低,似乎违约金条款未如预期那样对守约方起到充分的保护作用。违约金如何不被法院调低,对守约方而言,确实是棘手的问题。本文通过司法实践来分析、探讨守约方证明违约金约定合理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是《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架构(法律篇)》的续篇。
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中的行政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的规范。这些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有的有法律渊源,有的由国务院直接规定。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法规的体量较大,体现了我国社会行政管理的特色。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颁布,随后经历了四次修正和两次修订。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的第四次修正。紧接着,2019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了第二次修订程序。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现行有效的2018年第四次修正的《公司法》(下称“2018年《公司法》”)与2023年通过修订的新《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进行对比,对新《公司法》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责任进行梳理与解读。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措施包括禁止性管制、限制性管制、非限制性管制三种管制措施,其法律规范效力层级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了全面反映其体系,作者分别从法律规范三个效力层级入手、对照三种管制措施,以系列文章阐述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的架构。本文是其中的法律篇,陆续还有行政法规篇、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