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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场景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的当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成为强化权利人权益保障的关键利器。但是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权利人往往会感觉判决数额大大低于自己的预期。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场景、惩罚性赔偿计算公式的几个指标、惩罚性赔偿应用实例三个角度来聊聊,如何将惩罚性赔偿数额“满格”。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

 

第一部分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

 

本节从惩罚性赔偿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反法》中的应用三个方面予以解读。

 

一、形式上,起诉状中应当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如果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祭出“三件套”,数额+算法+说法:具体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惩罚性赔偿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适用的实质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故意+情节严重。

 

(一)“故意”,采取主观要件一致化标准,不再区分“故意”与“恶意”。

 

《民法典》第1185条将主观要件统一为“故意”,降低了举证门槛,扩大了适用范围。同时,《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这两种类型。

 

(二)如何理解第三条(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可以认定其他故意的情形:

 

1.侵权人在知识产权被撤销或无效后仍然继续实施该权利

 

2.抢注或模仿驰名商标并实际使用

 

3.签署和解协议或调解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

 

(三)情节严重

 

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需要结合侵权持续时间、规模、获利金额、是否危害公共利益等因素综合评估。

 

实践中,法院一般从以下三个维度整体评价:

 

1.侵权行为的客观情节:手段、次数、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

 

2.侵权获利或损害后果:获利数额巨大、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利益或人身健康;

 

3.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伪造、毁灭或拒不提供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等。

 

举例: 侵权人仿冒权利人“核桃乳”案,经鉴定侵权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权利人代理律师以此为切口,从两方面论述,一是从销售数量、回收数量两个数字的比对,来说明大部分侵权产品已经被销售并消费,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二是由于侵权产品属于食品,其大规模流入市场的销售行为一旦曝光必然引发社会舆情,对权利人数十年建立起来的商誉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通过上述分析,坚定法官的内心确认,大大提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以及适用的倍数。

 

三、《反法》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主流观点是,仅仅侵犯商业秘密适用惩罚性赔偿,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部分 惩罚性赔偿计算公式中的两个重要指标

 

惩罚性赔偿计算公式为:基数+基数×倍数=基数×(1+倍数)。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基数、倍数是决定惩罚性赔偿数额高低的两个重要因素。

 

一、计算基数的确定

 

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三项中,常用的是以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

 

(一)我们以侵权获利为例,其计算公式为:

 

侵权产品的查扣数量×销售单价×产品行业利润率%×知识产权贡献度%×侵权时长(以年为单位)

 

(二)知识产权贡献率、行业平均利润率这两个指标的使用,将在第三部分举例说明。

 

(三)如何提高计算基数被法院采纳的概率

 

善用“五三条款”的两个制度:

 

1.“五三条款”是指《惩罚性赔偿解释》的第五条第三款;

 

2.两个制度是指“书证提出命令+举证妨碍制度”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且证据由侵权人掌握时,法院可责令侵权人提交生产、销售等的账簿、资料,否则可参考权利人主张认定赔偿数额;

 

3.具体应用:

 

一是,在诉讼请求项目中明确要求提供相关账簿。法官此时会释明,这是一个法律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诉讼请求,这时我们再当庭变更,但要求庭审笔录中对此进行记载。

 

二是,当庭提交《责令XX提交财务账簿资料申请书》,就生产、销售数量,要求侵权方提交相关会计账簿;

 

三是,注重对侵权包材生产商的追偿。

 

4.“举证妨碍制度”的应用中,我们会提交两个最高院的案例,一个是指导性案例,另一个是100件典型案例。

 

不提交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的账册,导致法院无法查明真实数据的,构成举证妨碍,应承担举证妨碍的相应后果。

 

两个最高院的案例都具有参考性,一个是指导性案例,另一个是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9号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详细论述在判决书第20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之77、(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号《“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瑞士某公司与某医疗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详细论述在判决书第16页。

 

通过“书证提出命令+举证妨碍制度+指导案例的提供”组合使用,叠加法官对侵权人举证妨碍后果的释明,往往会提高计算基数,实属“居家旅行、杀人灭口之必备良药”

 

二、倍数的确定

 

具体应用在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实例解析

 

实例1、惩罚性赔偿计算依据

 

以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侵权成品及包装材料的数量为计算基础,本案暂适用2倍赔偿。

 

(一)赔偿数额基数计算方式为:

 

2024年X月X日,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一仓库查扣被控侵权产品成品3000箱,每箱60支,合计18万支;查扣侵权包材138卷(规格10.2kg/卷),该包材可以生产成品82.8万支;两项合计为100.8万支。

 

(1)每支销售价格0.5元;

 

(2)2016年开始销售至今,侵权时长以8年计算;

 

(3)利润率:权利人公司冰淇淋利润率为38.45%,本案取值35%;--随案提交“权利人公司2023年报”

 

(4)知识产权贡献度:1、包装装潢贡献度80%;2、商标贡献度40%,本案取平均值60%。

 

侵权获利:100.8万支×0.5元/支×35%利润率×60%贡献度×8年=846720元

 

(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

 

本案暂适用2倍赔偿,根据被告侵权时长及侵权数量,实际应当适用4-5倍赔偿。

 

846720元×(1+2倍)=2540160元,本案索赔金额252万元,远远少于计算金额。

 

实例2、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事实与理由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以及倍数考量因素分别为,

 

1.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故意+情节严重。

 

2.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考虑的因素为:主观过错+情节严重程度。

 

3.惩罚性赔偿倍数与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之间的对应关系为:

 

  • 侵权情节认定为严重时可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 情节比较严重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 特别严重时可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

 

情节极其严重时,如满足“直接故意、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损失或获利巨大、举证妨碍”等认定要件,则可以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案中:

 

一、被告有侵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本案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侵权的故意

 

乙侵权公司与甲权利人公司存在产品经销代理关系,对原告产品是明知的;被告李XX是乙侵权公司实控人,与被告甘XX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存在侵权的故意。

 

 (二)侵权情节严重

 

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以下两方面的严重情节:

 

1.侵权获利巨大:短短的24天生产被控侵权产品8万余件,销售7万余件,销售金额220余万元。

 

2.侵权行为可能危及人身健康: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经司法鉴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隐患。

 

被告的上述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四条第五项、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二、本案应当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考虑的因素为:主观过错+情节严重程度。

 

惩罚性赔偿倍数与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之间的对应关系为:侵权情节认定为严重时可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情节比较严重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特别严重时可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情节极其严重时,如满足“直接故意、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损失或获利巨大、举证妨碍”等认定要件,则可以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三、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依据

 

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3倍。

 

权利人公司2023年年报P14页显示,乳饮料利润率为30.36 %,本案利润率取值30%;

 

检察机关认定刑事案值220余万元,本案取值220万元;220万元×利润率30%×(3倍惩罚性赔偿+1)=265万元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要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85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款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民法总则层面的依据,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类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

 

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71条第一款规定:

 

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54条第一款规定:

 

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确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7条第三款规定:

 

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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