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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丨倒卖蜜雪冰城是否侵害商标权?商标保护新议题

近期,一则“博主景区摆摊转卖蜜雪冰城柠檬水”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据当事人5月21日通过社交媒体披露,其最初拍摄该内容仅是为粉丝提供低成本创业示范案例,却意外成为舆论焦点。这一事件看似简单的商业行为,实则触及商标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多重法律维度,需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展开系统性分析。

 

 

一、行为性质与商标权保护的边界

 

(一)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法理基础与法律适用

 

在法律体系中,物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存在本质区分。以《著作权法》为例,图书购买者对图书实物享有所有权(如转售、赠予),但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图书内容,这体现了“物权与知识产权分离”原则。在《商标法》领域,这一原理表现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即商标权人将附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投入市场后,对该商品的后续流通(如转售、分销)不再享有控制权利,购买者可自由处置实物而不侵犯商标权。

 

蜜雪冰城案例中,博主通过外卖平台批量采购柠檬水并转售,若未改变商品的原始状态(如未更换包装、未去除商标标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对商品物权的合法处分。此时,品牌方的商标权已在首次销售时“用尽”,后续转售行为不构成对商标权的直接侵害。这一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商品流通自由,避免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控制形成市场垄断。

 

(二)权利用尽的例外情形:商品实质性改变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如果博主仅仅是将蜜雪冰城的柠檬水进行物理转移,比如将其放入保温箱进行保存,而没有改变其原有的包装或质量,那么这种情况是不会触发任何商标侵权的例外情形的。换句话说,仅仅是转移保存的方式,并未对商标和商品本身的标识性特征进行改变,这种行为属于前述的权利用尽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然而,如果博主在重新分装柠檬水之后,更换了其原本的包装,并且故意去除了蜜雪冰城的商标标识,随后再贴上自己制作的标签,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可能属于《商标法》明确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的商标侵权行为,博主这种未经授权擅自更换商标并重新投放市场的行为,显然是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利的侵犯,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如果重新分装后,仍然附上了“蜜雪冰城”包装,这种行为也很可能会涉嫌侵权,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没有获得商标权利人的同意,还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是经过官方授权的,从而对品牌的真实性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例如:

 

在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家公司”)与钱海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416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分装、销售的三种规格的涉案产品中的糖果本身系来源于不二家公司,且其使用的三种规格的外包装上也附着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从相关公众的角度看,并未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直接后果,但商品的外包装除了发挥保护与盛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发挥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钱海良的分装行为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吉励贝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好食好吃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洋品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18)京0101民初13472号】案中,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等商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或违法情形所带来对商品的否定性评价均会通过标注在商品上的涉案权利商标指向商标权人。故两被告销售的产品破坏了权利人商标保证商品质量和商品提供者信誉的作用,对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已造成实际损害。

 

二、食品安全责任的叠加考量:从行政责任到民事赔偿的法律链条

 

(一)食品经营的行政许可与合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若未经备案,将面临行政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更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徐市监城处罚〔2023〕19号行政处罚一案中,徐闻县百通文具店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被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60小包,并处罚金。

 

(二)食品储存与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博主使用保温箱与冷藏装置保存饮品,若设备不符合温控要求(如冷藏温度高于10℃),导致饮品变质,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双重责任,如构成犯罪,更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条原文如下):

 

  • 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个体创业者的合规经营路径

 

(一)厘清商标使用的“非商业性”与“商业性”边界

 

若仅为个人分享,不涉及实际销售,属于《商标法》中的“非商业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但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商标,需确保经营方式、店铺装修等不易造成混淆,不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

 

(二)完善食品安全合规手续

 

创业者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手续;同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留存外卖订单截图、商家资质文件),以便追溯责任。

 

(三)采用“去品牌化”营销策略

 

若担心商标侵权,可将销售重点转向服务(如景区便捷配送)而非品牌标识,例如主打“冰镇柠檬水快速送达”,避免直接使用“蜜雪冰城”字样,转而描述商品特征。

 

四、结语

 

蜜雪冰城转售事件不仅是一起个案争议,更是新兴消费模式对商标权保护规则的一次实践检验。从法律层面看,转售正品本身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边界在于“不得损害商标识别功能与市场秩序”;从商业层面看,品牌方与个体创业者需在“创新营利”与“合规经营”之间找到平衡点。

 

对于社会而言,该案提醒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任何商业行为都需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机会——尊重规则,方能实现真正的“低成本创业”。

 

参考资料

[1]《(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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