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国际投资贸易部
编委会:刘逸星 李新立 陈晋捷 汤翔
本期责编:黄雪杉
1980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了“数据跨境流动”(Trans-border Data Flow)的概念,其被界定为个人信息的跨越国界流动。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国际上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理解已经完全超越了个人信息的范畴。巨量的数据资源不仅只涉及个人信息了,尤其是跨国公司经营中涉及的数据跨境,既存在个人信息,也包括商品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地理位置等非个人信息,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我国此前监管重心多侧重于“个人信息”的出境规制(如《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务中对于“个人信息”出境合规应对也较为成熟,而对于“重要数据”的出境规制则存在立法空白。
2021年6月10日,我国《数据安全法》正式出台,在《网络安全法》第37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建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框架。《数据安全法》在鼓励跨境数据流动(第11条)的基础上,对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第31条)、主管机关批准(第36条)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第46条)等方面进行规定,为跨国公司尽快开展数据出境合规工作提供了方向参考。
本文将以《数据安全法》为基础,结合《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评估指南》)等规定,对于跨国公司数据传输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为跨国公司的数据出境合规提供法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