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于第十六章专设保理合同编,保理合同正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有名合同”。1月4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审结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寓公司)、上海景闳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约3000万元标的的保理合同纠纷,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合同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原告作为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具有保理业务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