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进口价值七百余万元某种可回收利用类金属制品,被某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鉴定为固体废物。该批货物随被海关查封,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涉案公司不但要面临巨额的罚款,而且作为上市公司的名誉、信用及股价波动等连带损失无法估量。该司坚持认为该批进口货物属于可回收利用类金属资源,不属于固体废物。但海关对该司解释不予认可。
接受涉案企业咨询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笔者认为该批进口货物属于可回收利用类金属资源,不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机构对涉案进口货物的鉴别取样程序不符合规定,鉴定结论应属无效。经过反复与海关沟通协调,详细解释说明涉案进口货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理由、依据,指出鉴别机构取样程序的不合规之处,最终说服海关认可了涉案企业的解释说明,从而做出了对涉案企业不予处罚的决定。涉案企业不但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名誉、信用等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负面影响,公司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实践中,很多出口企业会遇到以下情况:并不是每一位国外买家都能接受“付定金 + 尾款在发货前全部付清”的付款方式。
某些情况下,只有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国外买家才会付清款项。
我们前不久接到某出口企业的求助,一直合作顺利的国外买家在最近一次货物到港后消失了,出口企业不仅未收回货款,更是面临货代主张的运费、滞留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杂费等各种附加成本。
该企业更是担心,如果与货代谈妥不成,货物在目的港被直接拍卖,损失更大了。
“货到港口后,无人提货”,这样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
对出口商而言,如果碰到该场景,应当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被授予了管理、监督、经营公司事务的职权,在公司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但往往董监高关注、行使其权利时,忽视了自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造成了公司、股东、外部债权人的损失,最终董监高自身被追责。其中,有些纯属故意或滥用造成,而有些属于对权责边界认识不清所致。本文旨在根据公司法(包括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有关董监高的规定,结合目前司法审判实践,就董监高法律责任作一概览。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英语:The Federal Democratic Republic of Ethiopia),简称埃塞俄比亚,是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非洲大国,首都亚的斯亚贝巴,文字为阿姆哈拉文。2014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按税号90138030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屏。2020年初,某海关对该司上述进口产品进行稽查后认定,上述进口产品因专用于汽车上面应该按汽车零件归入87082990,并要求该司按照HS编码90138030对近三年进口的上述产品重新提交原产地证。该司无法取得近三年上述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证,因进口产品金额较大,面临被补税、罚款的较大风险,公司生产经营面临巨大困难。
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国家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资本项目信息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注册资本变动、股权变动、注销等)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下称“外汇登记业务”)。外汇登记业务在历次沿革中经历了程序简化和办理主体的变更,依据完成登记业务的外观形式变化可简单划分为外汇登记证阶段和外汇业务登记凭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