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搭积木”组合自有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拆分注册“被控侵权人注册的商标1”“被控侵权人注册的商标2”,再拼接为“被控侵权人生产、流通的标识3优鲜乳”),并非单纯的商标近似侵权,更常叠加不正当竞争。被控侵权人以“积木拆分注册、积木拼接使用”的方式,既混淆权利人商标的识别性,又掠夺其商业信誉。
作为权利人律师,我们可以从“注册目的的恶意铺垫、搭积木行为的双重违法、法律的双重规制”三个维度,构建完整的追责逻辑。
一、“搭积木”的前提:单个商标注册是“恶意组合”的铺垫
被控侵权人注册单个商标的行为,本质是为“搭积木”组合准备“侵权零件”,其目的并非正常商业使用,而是以“合法注册”掩盖后续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我们需从以下角度论证其恶意:
(一)注册要素的“靶向性”:精准拆分权利人标识的核心元素
被控侵权人注册的单个商标,往往是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核心要素拆分。例如权利人的“优酸乳”是乳饮类知名标识,被控侵权人便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尤、鲜、孚”。
这种“靶向拆分”的目的很明确:单个要素本身不构成侵权,但组合后可形成与权利人标识高度近似的“积木成品”。我们可通过权利人标识的核心要素分析报告、被控侵权人注册申请时的商标检索记录,证明其注册要素的“靶向性”。
(二)注册后的“闲置性”:单个商标仅为“积木零件”
被控侵权人注册单个商标后,几乎不会将其作为独立标识使用。例如注册后,从未在商品上单独展示,而是直接拼接。这一行为足以证明,单个商标是“搭积木”的“零件”,而非实际使用的标识。
我们可通过被控侵权人的商品包装、宣传材料、销售数据等证据,证明单个商标“注册后闲置”的事实,进而推导其注册目的是为后续“搭积木”做准备。
(三)注册时机的“跟随性”:绑定权利人标识的知名度增长
被控侵权人注册单个商标的时间,通常紧随权利人标识的知名度提升节点。例如权利人标识因某款爆品走红,被控侵权人会在权利人爆品热销期申请单个商标注册。
这一“跟随性”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注册单个商标的目的是“蹭热度”,为后续“搭积木”攀附权利人商业信誉铺路。我们可通过权利人标识的知名度提升时间线、被控侵权人的注册申请时间对比,固定该恶意证据。
二、“搭积木”组合使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双重违法
被控侵权人将单个商标“搭积木”组合后,其行为不仅构成商标近似侵权,更因“攀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搭积木”行为的核心违法性所在。我们需从以下角度论证双重违法:
(一)商标侵权层面:“积木成品”的近似性与混淆性
“搭积木”组合后的标识,在“整体识别”维度与权利人商标构成近似:
文字结构近似:如“优鲜乳”与“优酸乳”均为“形容词+味觉词+品类词”的结构,呼叫时均突出“优X乳”的节奏;
视觉效果近似:被控侵权人刻意模仿权利人商标的字体(如圆润艺术字)、配色(如红白主色)、排版(如标识居中、下方标注小字品类),导致消费者在“隔离观察”时易混淆;
实际混淆发生:我们可通过消费者退换货记录、客服咨询截图、消费者点评等,证明混淆的实际发生。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该行为已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二)不正当竞争层面:“搭积木”的“搭便车”本质
“搭积木”组合使用的核心目的是“攀附权利人的商业信誉”,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制的“混淆行为”:
攀附识别性:权利人的“优酸乳”已成为乳饮类的“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被控侵权人的“优鲜乳”刻意模仿该名称的结构,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权利人的关联商品;
攀附渠道优势:被控侵权人将“优鲜乳”摆放在超市中“优酸乳”的相邻货架,利用权利人的渠道流量获取销量;
攀附价格认知:被控侵权人将“优鲜乳”定价与“优酸乳”近似,借助消费者对权利人商标的价格信任实现溢价销售。
这些行为均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的双重规制: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适用
对于“搭积木”组合行为,现行法律通过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适用,实现全面追责——这为权利人的双重主张提供了明确依据。我们需准确援引以下规则:
(一)商标法的直接规制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商标使用是“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控侵权人将“搭积木”组合后的标识作为核心识别标识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无论组合要素是否为被控侵权人合法注册。
此外,《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可进一步否定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注册抗辩”。被控侵权人以“拆分注册、组合侵权”的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其使用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规制
当“搭积木”组合的标识未完全构成商标近似,但足以攀附权利人商业信誉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可实现补充追责:
保护范围更广:商标法仅保护“核准注册的标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包括未注册的知名商品名称);
规制行为更全:除标识近似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制“渠道模仿”“价格对标”等“搭便车”行为;
主观恶意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关注行为的“恶意攀附”属性,可据此主张最高额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优势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权利人可同时主张商标侵权赔偿与不正当竞争赔偿,且因被控侵权人存在“恶意搭积木”的主观过错,可要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的1-5倍)。
四、实务追责的核心:构建“恶意-行为-违法”的完整证据链
作为权利人律师,在实务操作中,成功追责的关键在于构建一套 “被控侵权人注册单个商标的目的是恶意拆分→‘搭积木’组合行为→违法性质清晰”的完整证据链,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固定注册恶意的证据
权利人商标的核心要素与知名度证据:包括权利人商标的注册证、商标使用年限证明、核心要素分析报告;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数据(如销售额、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宣传推广证据(如广告投放合同、广告播放监测报告、媒体报道)、荣誉资质(如获奖证书、行业排名、行业协会证明)等,证明权利人标识是具有高知名度和强识别性的商业标识;
被控侵权人注册行为的针对性证据:调取被控侵权人注册商标时的商标检索报告、申请文件;对比权利人商标与被控侵权人市场流通的标识的文字相似度、含义关联性,证明其注册要素的针对性;
注册时机与闲置证据:梳理权利人标识知名度提升的关键时间节点(如产品上市时间、宣传活动时间),与被控侵权人的注册申请时间对比;收集被控侵权人注册单个商标后未实际使用的证据(如商品包装、宣传资料、销售记录中无单个商标使用痕迹)。
(二)固定整合使用与双重违法的证据
整合使用的事实证据: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公证取证记录(含商品包装、标识照片)、线上销售页面截图、线下销售终端的照片或者视频,证明被控侵权人使用标识的事实;
商标近似与混淆证据:收集消费者混淆的证据,如退换货记录、客服咨询截图、消费者点评、媒体报道中的混淆案例;
不正当竞争的证据:证明权利人商标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的证据;被控侵权人在销售渠道、定价、宣传等方面 “搭便车” 的证据。如相邻货架摆放照片、价格对比表、宣传文案中暗示与权利人关联的内容。
(三)固定损失与赔偿的证据
鉴于权利人因侵权减少的损失证据非常难收集;且相关举证具有单方主观性,法院少有采纳,实践中较多采用侵权获利。
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证据:如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知识产权贡献率、利润率(可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经销商进货记录、税务申报数据等推算);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证据:被控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证据(如明知权利人商标知名度仍侵权、多次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证据(如侵权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获利数额大、曾经因侵权被投诉或被判决赔偿)。
通过上述证据链的构建,不仅能清晰证明被控侵权人“搭积木”组合后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双重违法性,更能充分印证其主观恶意,为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支持高额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提供坚实基础。同时,权利人还可依据《商标法》规定,针对被控侵权人恶意注册的单个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从根源上杜绝其后续侵权的可能。
结语:“搭积木”组合不是“合法创新”,而是恶意违法
“搭积木”组合自有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商业创新”,而是以“合法注册”为外衣的恶意侵权——其本质是拆分权利人标识的核心要素,再拼接成近似标识,同时攀附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作为权利人律师,我们的任务是穿透“合法注册”的表面,揭示其恶意与违法性,借助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同适用,实现全面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