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幸咖啡起诉幸猫咖啡仿冒其注册商标获赔500万引起热议。有文章[1]认为“瑞幸咖啡”与“幸猫咖啡”商标不近似,笔者认为该文章中部分观点是错误的,其错误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对“幸猫咖啡”与“瑞幸咖啡”两个商标进行比对的过程中忽视了整体商业外观对混淆可能性的影响;第二,该文第四部分“问题的解决思路”中提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影响力,相关公众更不容易产生混淆”这一观点明显是错误的。本文旨在对上述观点进行驳斥并讨论该如何正确判断商标标志是否近似的问题。
一、“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影响力,相关公众更不容易产生混淆”明显是错误的
该观点认为显著性与混淆可能性成负相关。事实上,显著性越高混淆的可能性越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项可知,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因素,但二者与混淆可能性呈正相关而非负相关。例如,在“真假西门子”案[2]中,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加剧了混淆风险。法院明确指出,“混淆可能性”是认定构成商标近似判断中的核心问题。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具体情形,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商品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这一案例直接反驳了“显著性高则混淆可能性低”的论断。在“荣耀”案[3]中,法官亦指明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显著性是保护基础,显著性越强,保护范围应越广[4]。例如,在“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5]中,被告将“LEGO”标识用于店铺招牌、宣传材料,导致公众误认其服务与权利人存在关联。此时,显著性越高,消费者反而更可能会误认争议标识与知名商标具有某种关联关系。
二、商标标志近似性判断不能脱离具体的使用环境
该文在比对商标时仅孤立地比对标志本身的相似性,而脱离特定标志的整体使用环境。北京知产法院在“燕京啤酒”案[6]中指明,“判定混淆首先应将商标与商品以及商标具体的使用情形相结合”。公众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常看到的不是注册证上的商标,而是将商标与商品结合起来整体进行识别,因而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形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对于判断是否可能造成混淆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指明,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关键除了要考虑形式上的近似性,更要考虑实质上对相关公众所产生的影响,即混淆可能性。“乌苏诉苏鸟”案中[7],法官通过比对商品包装、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认定两商标高度近似,且考虑到新疆乌苏已具有较高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应综合考量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商品类似性及具体使用场景。
商标比对需结合商业外观进行,若忽视具体的使用环境,仅孤立评价商标标识,将导致商标近似判断片面化。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其在生活消费场景中遇到的商标往往不是一个孤立的标志,常常附着于商品、门店装潢、品牌包装、服务人员的着装等等。消费者正是在整体的商业外观中,辨别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因此,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不能脱离其使用的环境。
本案中,“幸猫咖啡”与“瑞幸咖啡”销售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两商标的组合要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均相同,而“幸猫咖啡”这一标识中,中文部分并非其主要标识部位,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该字体非常小,一般消费者难以识别。若不结合该标识具体的使用情况,很容易得出不近似的结论。但是一旦结合标识的商业外观,不难发现两商标均用于咖啡饮品杯壁、手提袋、门头招牌、店员服饰之上,两商标的使用位置相同、底色相同,大小雷同、排列相同。
具体情况可结合下图看出,“幸猫咖啡”与“瑞幸咖啡”所销售的热饮咖啡杯壁底色均为蓝色,带有撞色的动物剪影,颜色搭配相同;冷饮咖啡中饮品颜色相同,杯壁中间均为圆形商标带有剪影动物图像,大小相同,占杯身的比例也相同;手提袋均是白底蓝图,色彩搭配相同,均有英文标识;门店招牌的设置相同,左边均是圆形商标,蓝白色彩搭配瞭望形态的动物剪影,右边均是英文商标,“luckycat”“coffee”之间的间隔大小与“luckin”“coffee”之间的间隔大小相同。综合“幸猫咖啡”商标的使用场景与商业外观,普通消费者极易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幸猫咖啡”与“瑞幸咖啡”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显著性与影响力降低混淆可能性”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是把二者的关系弄反了。在商标近似认定的过程中不能忽视整体商业外观对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影响,商标近似判断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商品类似性及具体使用场景进行判断。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机械适用商标法,避免判断错误。
脚注
[1]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ZEzykggoMPsjspw7KvVxg
[2]“真假西门子”案:(2016)粤0604民初5770号leigao
[3]“荣耀”案:(2025)苏民终254号
[4]邓宏光:《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载于《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
[5]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3311.html
[6]“燕京啤酒”案:(2019)京73民终2544号
[7]“乌苏诉苏鸟”案:(2023)苏民终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