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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轮》争议背后的反思:音乐版权的法律、行业与社会责任

一、事件时间脉络梳理

 

(一)争议爆发:网红言论引发轩然大波

 

2025年7月22日,一场关于《年轮》原唱身份的争议在音乐圈掀起轩然大波。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旺仔小乔在直播中坚称“《年轮》原唱只有张碧晨”,并公开表示“认定的事绝不改”。这番言论迅速引发全网热议,众多网友纷纷加入讨论,形成了两派阵营:一派支持张碧晨,认为她是大家熟知的《年轮》演唱者;另一派则对汪苏泷的创作身份表示关注,认为原唱的认定不应如此简单。

 

(二)汪苏泷工作室的回应

 

2025年7月25日00:05,汪苏泷工作室发文,宣布收回《年轮》所有商业演唱授权,并称歌曲为“双原唱”。这一回应让争议进一步升级,许多网友开始质疑“双原唱”的说法是否合理,同时也引发了对音乐版权和原唱定义的深入探讨。

 

 

(三)张碧晨工作室的强硬态度

 

2025年7月25日02:16,张碧晨工作室发表声明,强调张碧晨是《年轮》“唯一原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歌曲发行时间、演唱版本等。张碧晨工作室的这一声明,显然是对汪苏泷工作室的回应,同时也表明了张碧晨一方在此次争议中的坚定立场。

 

 

(四)汪苏泷公司老板的补充说明

 

2025年7月25日03:35,汪苏泷公司老板李思睿发文,证实《年轮》创作初期就决定男女双版,并提到当时与张碧晨团队的沟通细节,包括邮件往来等证据。这一补充说明为“双原唱”的说法提供了更多依据,也让公众对事件的真相有了更复杂的认知。

 

 

(五)张碧晨工作室的最终表态

 

2025年7月25日18:54,张碧晨工作室再次发文,称张碧晨享有《年轮》“全球永久演唱权”,但今后不再演唱该曲。这一表态既是对汪苏泷一方的回应,也体现了张碧晨在此次争议中的无奈与妥协。至此,事件似乎暂时告一段落,但关于原唱版权的讨论仍在继续。

 

 

二、法律分析

 

(一)“原唱”概念的法律界定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原唱”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然而,从行业惯例和公众认知来看,“原唱”通常是指词曲作品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创作者或其指定合作者完成首个录音版本的行为主体。例如,李谷一于1984年央视春晚首次演唱的《难忘今宵》,通过其独特的叹声轻柔唱法形成了经典的艺术风格,李谷一也因此被公认为《难忘今宵》的原唱。

 

 

在《年轮》的案例中,张碧晨的演唱版本于2015年6月15日上线,早于汪苏泷的男声版本(6月30日)。从时间优先原则来看,张碧晨的演唱版本在发布时间上占据优势,符合“原唱”定义中的时间要素。然而,时间顺序并不一定是认定“原唱”的唯一标准。在音乐产业实践中,如果其他表演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创作初期就被约定为首唱,即使发布时间较晚,也可能被认定为原唱。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作者,在创作初期就规划了男女双版本,并且有邮件等证据佐证其创作意图。从创作意图的角度来看,“双原唱”的说法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二)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冲突与协调

 

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作者,依据《著作权法》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在内的多达17项权利。这些权利赋予了他全面掌控作品创作、传播和演绎的权力。

 

相比之下,张碧晨作为歌曲的演唱者,其身份属于表演者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相对有限,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6项权利。

 

不过,《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时,表演者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此次《年轮》的争议中,张碧晨的表演权是基于与著作权人汪苏泷的约定而获得的。这意味着,汪苏泷作为著作权人,自认拥有不再进行表演权授权许可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人与表演者之间的权益需要通过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类似的冲突。

 

(三)合同约定内容的关键性

 

如果将视角拉回到授权许可谈判的最初阶段,对合同的关键性条款进行更为细致和前瞻性的约定,张碧晨或许可以避免如今陷入无《年轮》可唱的尴尬局面。

 

首先,如果双方签署的是歌曲委托创作合同,即由张碧晨委托汪苏泷创作《年轮》,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张碧晨,那么张碧晨将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 17 项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张碧晨将有权决定歌曲的发布情况,以及后续授权其他歌手的演唱。

 

其次,如果双方签署的是关于表演权的转让合同,即由汪苏泷将《年轮》歌曲的表演权转让给张碧晨,张碧晨将成为该作品的表演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张碧晨将获得所谓的“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权”,并能授权旺仔小乔等其他人在演唱会中演唱该歌曲。

 

再次,如果双方签署的关于表演权的授权合同,汪苏泷将《年轮》歌曲的表演权许可给张碧晨,且约定该授权类型为独占授权,那么张碧晨甚至能够禁止汪苏泷的演唱,从而避免“双原唱”争议的尴尬局面。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种虽微乎其微但理论上仍有可能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行业反思

 

(一)创作与传播的权益平衡

 

音乐圈常出现创作者与演唱者权益冲突的情况。创作者付出心血创作,演唱者通过演绎赋予作品新的生命力并收获人气。此次《年轮》原唱争议凸显了两者权益平衡的难题。在音乐产业中,创作者的创作权与演唱者的表演权都应得到充分保障。然而,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以及公众对“原唱”概念的模糊认知,导致了此类争议的频繁发生。音乐产业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机制,平衡创作者与演唱者之间的权益,以促进音乐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版权规范的重要性

 

音乐产业中,OST(影视原声音乐)权益分配常因合同不明确埋下纠纷隐患。在此次《年轮》争议中,平台标注混乱也加剧了公众的混淆。例如,一些音乐平台上将张碧晨的演唱版本标注为“原唱”,而另一些平台则将汪苏泷的版本也标注为“原唱”,这使得公众难以辨别真相。此次争议反映出音乐版权规范的漏洞,行业需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权益分配,平台也应建立清晰的标注系统,以避免类似争议的再次发生。

 

(三)对创作者的尊重与理解

 

汪苏泷出道十几年,原创歌曲200多首,虽未刻意证明什么,但他的才华早已被观众铭记。音乐圈应更加尊重创作者,不应只关注谁唱红了歌,而忽视创作者的付出。创作者的创作是音乐的灵魂,他们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只有这样,音乐产业才能健康发展。在此次争议中,许多网友只关注张碧晨的演唱版本,而忽视了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的贡献。这种现象反映出公众对音乐版权认知的不足,也提醒音乐产业需要加强对创作者的尊重与保护。

 

四、公众认知与法律意识

 

(一)公众认知的误区

 

在此次《年轮》原唱争议中,公众的认知存在明显偏差。许多网友将“原唱”简单等同于第一个唱红歌曲的人,却忽略了创作权的核心地位。这种认知偏差的根源在于公众对《著作权法》的了解不足,以及对音乐产业运作模式的陌生。音乐圈的残酷之处在于,大多数人只记得谁唱红了歌,却忘了谁创造了它。公众往往更容易关注演唱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忽略了创作者的辛勤付出和权益保障。

 

(二)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此次争议也凸显了法律意识的必要性。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公众可以更加理性地看待音乐版权争议,避免因认知误区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论。同时,音乐产业从业者也需要加强法律意识,通过签订明确的合同条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红人的社会责任与舆论引导

 

此次《年轮》原唱争议的发酵,最初源自某网红的言论,却意外将两位知名音乐人卷入其中,加剧了事件的复杂性。网络红人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公众人物,应当更加注重其言论的社会影响力。在一些争议事件中,应避免片面报道和情绪化引导,尊重事实真相,避免因不实言论引发不必要的舆论风波。他们应当通过客观、理性的分析,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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