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兰迪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吴同曦律师、陈小丹律师承办的某信托公司与某证券公司及相关自然人主体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4.7亿余元损失。
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
案涉纠纷涉及房地产行业私募债券投资业务,某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认购规模4亿元的私募债券,后发行人违约,某信托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将主承销商某证券公司及相关自然人主体诉至法院,索赔投资损失近4.7亿元。
在房地产风险持续出清背景下,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1.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以揭露日还是债券违约日起算;
2.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原告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其购入债券系基于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措施及关联交易安排,还是依赖募集说明书的披露内容;
3.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其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全面反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债务违约及征信情况,是否已尽审慎尽职调查义务;
4.相关自然人被告在债券发行时的履职时间、岗位状态、实际控制人身份及责任边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自然人被告在案涉债券发行前是否已丧失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聚焦争议焦点,构建多维抗辩体系
兰迪律师团队接受其中一名自然人被告委托之后,重点梳理案涉债券发行全流程资料,围绕当事人履职时间、在岗岗位状态、是否具备实际控制人身份、控制权是否已经实质丧失等关键事实梳理证据链条。
一方面从程序入手,针对诉讼时效起算节点提出抗辩意见;另一方面从实体入手,立足原告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逻辑,论证交易因果关系不能成立,同时区分不同主体的义务边界,论证我方当事人不应当对案涉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形成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多维抗辩体系,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