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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专家辅助人:1200万元职务侵占案无罪辩护纪实——蒲桂平律师再创无罪佳绩
时间:2026-05-19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200万元的民营公司负责人被控职务侵占案,经历两次开庭后仍陷“罪与非罪”的迷雾。关键时刻,新加入的辩护律师以“专家辅助人出庭”为突破口,提交数百份证据,最终法院采纳无罪辩护意见。这不仅是一起个案的无罪突围,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释放出重要信号。

 

一、案件背景:从结算价格争议到刑事追诉

 

某民营供货公司与某国有企业完成货物交易,双方早已结算完毕。其后,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现,部分货物结算价格高于市场价,遂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民营公司多结算国企货款1200万元。检察院将该国有企业相关业务负责人及民营公司负责人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销售结算中的价格争议,能否凭一份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就升格为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追诉?真实供货且已结算完毕的合同关系,能否被解释为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占有?这两个问题,正是本案罪与非罪的核心所在。

 

二、辩护困局:两次庭审后,罪与非罪仍悬而未决

 

案件经历了两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鉴定结论的效力等焦点展开激烈交锋。然而,庭审结束后,案件的走向依然扑朔迷离,被告人焦急万分。

 

检察院坚持认为,鉴定结论科学有效,被告人利用与国企合作的便利条件虚增价格,与国企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有资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时,被告人决定调整辩护团队,委托兰迪律师事务所蒲桂平律师加入诉讼。这是蒲桂平律师继去年某非法经营罪再审改判无罪之后,又一起在审判阶段接手的定性争议较大案件。

 

辩护策略:程序违法为矛,实体无罪为盾,全面瓦解指控根基

 

蒲桂平律师介入后,并未局限于前期庭审的争议框架,而是重新梳理全案证据,制定了一套“程序违法先行击破、实体无罪扎实构建、民事纠纷定性收尾”的立体辩护策略。

 

第一战场:鉴定意见的程序致命伤。

 

蒲律师发现,控方核心证据——三份鉴定意见书,均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这直接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应当指定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强制性规定。他随即在补充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鉴定文书缺少签名,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属于绝对排除情形,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同时,他还引用浙江湖州法院同类案例(仅一名鉴定人致鉴定意见不被采信)作为参照,强化程序违法的不可补正性。

 

第二战场:鉴定实体错误——舍实就虚、以市场价否定合同价。

 

针对鉴定内容,蒲律师指出:鉴定机构以后补的、仅为满足结算流程的合同中的单价为依据,却忽略了实际供货中形成的《材料送货清单》中的单价——此为“鉴定依据错误”;以《我的钢铁网》市场价否定双方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此为“鉴定方法错误”;运杂费、利润被不当扣除,甚至采用AI生成内容(“豆包”)作为判断依据——严重动摇了鉴定的科学性与可靠性。为此,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货物计价“从约原则”、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法律区别等专业问题当庭对质。

 

第三战场:实体无罪——供货真实、验收真实、结算真实,无侵占事实。

 

蒲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数百份证据,完整还原:民营供货公司真实采购→真实运输→真实交付→该国企验收确认→双方结算完成。他指出,“先供货后补合同”是建筑行业通行做法,结算总额与真实供货总额一致,不存在虚构交易或骗取货款。被告人收取的是合同对价,而非非法占有。

 

第四战场:案件定性——经济纠纷不应刑事化。

 

蒲律师反复强调,本案本质是国企与民营供货公司之间的合同结算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刑法作为最后手段,不应介入正常的商业纠纷。他援引广东高院、秦皇岛中院同类无罪判例,论证“价格争议不入罪”的司法共识。

 

通过这四个层层递进的战场,蒲律师不仅从程序上锁死了瑕疵鉴定意见,更从实体上构建了完整的无罪证据链,为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庭审交锋:专家辅助人当庭“对质”,专业问题清晰化

 

在第三次开庭前,蒲桂平律师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这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常见。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中“有鉴定结论就能定案”的惯性思维,使得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领域几近休眠。

 

法院最终准许。第三次开庭当天,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同时到庭。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依次发问。围绕鉴定方法、鉴定依据、价格基准日等专业问题,专家与鉴定人在法庭上互相发问,展开有针对性的专业对话。

 

这是本案最重要的庭审场景。一位旁听的律师事后评价:“以前这类专业问题只能在书面意见里争论,法官很难判断。现在专家面对面说清楚,谁的方法科学、谁的逻辑有问题,一目了然。”

 

与此同时,蒲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数百份证据,完整还原了双方交易的发生、履行、审批、结算全过程,用以证明:这是一起正常合同纠纷,不存在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五、意见突破:书面辩护与补充意见形成“组合拳”

 

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观点依然针锋相对。但专业问题在专家辅助人的参与下已逐步澄清,天平开始向辩方倾斜。

 

庭审结束后,蒲桂平律师没有止步于当庭辩护。他首先提交了完整的书面辩护意见,系统阐述了无罪的理由和依据。一周后,他又单独提交了一份《关于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补充意见》,对鉴定结论的瑕疵进行逐条拆解,重点指出“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这一程序违法情形,并结合庭审中专家辅助人的发言进一步强化论证。

 

这种“当庭辩护+书面意见 +专项补充”的递进式方法,为合议庭后续评议提供了清晰、可查的裁判参考。

 

六、判决结果:法院采纳无罪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在判决中认定该罪名不成立。同时,法院在分析鉴定意见时指出:该鉴定意见在形式上及程序上确实有瑕疵,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无法全面客观反映实际供货的销售金额,故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这意味着,一起涉案1200万元、已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其职务侵占罪名在第三次开庭后被依法否定。

 

七、案件价值:突破“鉴定定案”惯例,激活专家辅助人制度

 

这起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无罪结果。

 

第一,改变了刑事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出庭难的现状。

 

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偏于形式化,法官、律师缺乏跨专业能力对鉴定结论进行深度质证,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领域被严重弱化。本案中,专家辅助人出庭并与鉴定人当庭对质,使专业问题在法庭上得到实质性解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

 

第二,突破了“有鉴定结论就能定罪”的惯性裁判思维。

 

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本案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和充分的举证质证,让法官敢于对存在瑕疵的鉴定结论说“不”,回归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本源。

 

第三,实现了复杂问题简单化、专业问题清晰化。

 

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价格评估、会计审计等专业领域。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让法官、控辩双方、甚至旁听公众都能更直观地理解争议焦点,有力保障了庭审的高效与公正。

 

正如蒲桂平律师在案件结束后所言:“刑事辩护不是表演,而是用专业和证据说服法庭。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把沉睡的利剑,我们要善于唤醒它。”

 

这起案件,是蒲桂平律师继去年某非法经营罪再审改判无罪之后,又一起经过法院审理,依法认定的无罪。两起无罪,路径不同,但内核一致: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敢于用专业手段打破司法惯性。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这是一次信心的提振;对于中国刑事司法而言,这是一次对“以鉴定为中心”裁判模式的有力纠偏。

 

期待更多类似的司法实践,能够让专家辅助人制度从“纸面”走向“现实”,让每一份鉴定结论都经得起法庭的实质审查,让无罪的人不被错误追诉,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

 

——这才是法治进步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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